从杨某到胡某:洗钱罪司法认定正在悄悄收紧

从杨某到胡某:洗钱罪司法认定正在悄悄收紧

从杨某到胡某:洗钱罪司法认定正在悄悄收紧

听我说,我是专注纪检监察,专注留置,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的钱律师。

前面我们讲了一个北京高院白皮书中的杨某受贿,用别人的银行卡接收贿赂款,然后自己取现消费的行为,最后认定了受贿罪+洗钱罪二个罪,进行数罪并罚。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

其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宣传过另一个案子,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反洗钱案例,胡某案。

一、胡某案:5.5万转账为何构成洗钱罪?

案子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这个胡某,是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收了别人270多万的贿赂。这是第一个问题——受贿。

但今天重点不是这个。重点是他后来做了一件事:

2021年5月,他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一个公司收了11.94万的贿赂款,然后,从这笔钱里,转了5.5万到他岳母的银行卡里。干嘛用?自己花。

就这一步,法院认定:他这5.5万的转账行为,构成了洗钱罪。跟之前的受贿罪,两罪并罚。

很多人听完发出了疑问:律师,这不就是自己收的钱自己花吗?怎么还多了一个罪?

二、底层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的巨变

这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紧密相关,2021年3月之前,法律只管“帮别人洗钱”的人。你自己收的钱,自己转、自己花,法律不管。

这叫“事后行为不可罚”——你犯了一次错,法律不再追究你犯错之后怎么处理赃款。

2021年3月之后,刑法改了。删掉了两个关键的字——“明知”。

什么意思?现在,你自己洗自己的钱,也算洗钱罪。只要你收了赃款之后,做了转移、转换、隐匿的动作——转个账、换个卡、取个现、转到别人名下——法律会认为,你在实施一个新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胡某案里,判决书说得很直白:“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这两个案子,一个老杨,受贿后让员工提供银行卡,取现10万。另一个胡某,受贿后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转账,5.5万转到岳母账户。两个案子,两个当事人,都是肉中刺一个动作——借别人的账户收钱,再取出来花。

结果呢?法院认定:构成洗钱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有人问:律师,这用自己收的钱,怎么还洗钱?这是典型的法律变了,但很多人还活在旧规则里。

我告诉你里面的底层逻辑——2021年3月之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删掉了“明知”两个字。以前,洗钱罪只罚“帮别人洗”的人。现在,“自己洗”也入罪了。

受贿之后,只要实施了转移、转换、隐匿赃款的行为——哪怕只是转一笔账,哪怕只是换一张卡,哪怕只是取一次现——就同时构成了洗钱罪。

杨某案里,法官说得很清楚:“指使他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贿赂款”——这是转移;“自行取现用于消费”——这是转换。

胡某案里,法官的认定更直接:“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这就是洗钱。

有人说,这不合理啊,资金还是能查到的,没有真正“洗白”。我告诉你,这两个案子的司法逻辑是——不看你“洗没洗干净”,看你“洗没洗”。只要动了,就是洗钱。哪怕只转了5.5万。

这是一个信号,是一个司法认定标准正在“向下穿透”的信号。

三、钱律师提醒:三个正在发生的严峻事实

作为律师,我必须提醒你三个正在发生的事实:

第一,洗钱罪入罪门槛正在放宽。

如果“借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并使用”可以入罪,那么用别人名字登记收受的房产、车辆呢?同样的行为特点,同样的逻辑推演。理论上,都可以认定为“自洗钱”。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大量过去被视为“常规操作”的行为,都可能变成第二项罪名。

第二,运动化执法的风险客观存在。

2022年1月,最高法等十一部门联合出台《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政治任务”四个字,放在任何领域,都可能带来标准的“弹性”。如果为了完成指标,用已经公开的案例作为“入罪参考标准”参照适用——那结果只有一个:自洗钱的认定,越来越宽。而站在最前面的,永远是那些以为“只是转个账”的普通人。

第三,自洗钱可能强制认罪认罚。

这是我们律师最为担心的。实务中,如果办案机关用“追诉自洗钱”作为筹码——“你不认罪?那我们再加一个洗钱罪。”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还能叫“自愿”吗?还能叫“真实”吗?这个问题,比洗钱罪本身更值得大家警惕。

法律是冰冷的,但律师不是。我不是来恐吓你的。我是来告诉你:如果你已经走了第一步,请在第二步之前,停下来。哪怕钱就在那里,哪怕它烫手。

停下来,咨询专业律师,把问题交给专业的人。别让恐惧,推着你走上第二条不归路。别让一次犯罪,变成两个罪名。

我是钱小琴,专注纪检监察,专注留置,专注职务犯罪辩护。关注我,厘清认知边界,提升法律见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