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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国企老总、高校院长、街道干部咨询律师,往往疑惑:“我们单位最近来了个派驻组,坐我隔壁办公室,我感觉有时连喝水都被盯着,这正常吗?” 正常,而且合法。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二条,就是把监委的“哨兵”安插到你身边的法定依据。 这种“被盯着”的感觉,我太理解了。以前大家觉得,纪委监委在大楼里,离自己很远;现在派驻机构就在你单位里,跟你一个食堂吃饭,一个楼里办公。那种无处不在的审视感,确实让人不寒而栗
很多家属都有这样一个切身的感受: 人在监委的时候,虽然紧张,但好歹还有个对接的人,能问问身体怎么样、能不能送衣服。 可一旦案子移送检察院、到了法院,突然发现——没人理你了。你去检察院问,人家说“找办案检察官”;你去找检察官,人家说“案件正在办理,不方便透露”;你想多说两句,人家直接一句“有事让律师来谈”把你堵回去。 这时候很多家属就慌了:是不是我们家的事没人管了?是不是被抛弃了?是不是只能听天由命
听我说,不是只有“伸手拿钱”才叫犯罪,钱的来路、去向、用途,哪一环出了问题,你都可能进去。 很多人对职务犯罪的理解,还停留在“贪污受贿”这四个字上。但第二十九条告诉你:监察法对“钱”的监管,是全链条的。你赚的钱、花的钱、藏的钱、分的钱,只要跟公权力沾边,每一笔都可能被查。 公职人员最大的侥幸心理是什么?是“我又没贪没收,怕什么”。 但你有没有想过—— 把公款借给朋友周转,算不算? 退休后帮人“打招
听我说,监察法给你的不是束缚,而是一张‘避雷图’——告诉你哪里绝对不能踩。” 很多人觉得监察机关神神秘秘,查谁不查谁全凭领导“心情”。但这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直接把答案拍在桌面上:监察机关查的职务犯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看懂这一条,你就知道什么叫做“红线”,这不是虚的,是一条条刻进法律里的。 你可能会想:“我兢兢业业干工作,又不贪污不受贿,监委跟我有什么关系?” 但你有没有想过——滥用职权
听我说,很多当事人一进留置室,发现审讯人员换了一拔又一拔,心里就发慌:‘是不是我的案子升级了?是不是来的人更厉害了?’ 别慌,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告诉你:人员可以换,但程序不能乱。每一次换人背后的‘书面决定’,才是你真正要盯住的东西。 来找我的当事人中描述这样一种不安:一开始是本地监委的人谈话,谈着谈着,突然换成了陌生的面孔,口音都不一样,问的问题也更刁钻。那种感觉就像自己的案子被“移交”给了
家里突然有人被带走了,留置了。那一刻,绝大多数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懵,然后慌,然后拼命想找人、找关系、打听消息。 “能不能见一面?” “能不能带句话?” “能不能托人问问到底什么情况?” 我今天告诉你:能沟通,但如果你不懂怎么沟通,不如不沟通。因为在这个阶段,一次错误的沟通,可能比什么都不做,后果要严重得多。 很多人把监委想象成“黑屋子”,把人带走就失联了。其实恰恰相反,在留置阶段,办案人员某种程度
听我说,很多公职人员以为,只要熬过了追诉期,或者当时没被开除,这事儿就翻篇了。但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告诉你:时间的流逝,抹不掉监察的探照灯。 咱们公职人员最怕什么?怕“秋后算账”,怕“旧账重提”。你可能觉得,以前违点小法,过了行政追诉时效就没事了;或者觉得,我在成为公务员之前犯的错,那是“以前的我”,跟现在的“公职身份”无关。 这一条就是专门打破这种“侥幸心理”的。它告诉你,只要你还在体
听我说,作为职务案件的律师。我们经常说:在法律世界里,真相不是发生了什么,而是你能证明什么。 这个法律常识却让某国企的张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他向合作企业的老板借了100万,给孩子出国留学。有借条,有合同,有约定利率,三年后还本付息。三年没到,人被留置了。 听起来像民间借贷,对吧? 可打开卷宗,看到的却是:借款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出借人是他的供应商。调查人员问供应商老板:“你当时为什
听我说,办案子,有时候像熬汤。案卷是材料,证据是佐料,法律是锅。但你光有这些,熬不出好汤。 不放弃辩,是你一直盯着火——火不能灭,灭了就凉了;火不能太大,大了就糊了。你不断地翻动、撇沫、尝味道。 不执着战,是你不把锅掀了。你知道,哪怕味道差点,哪怕火候欠点,只要锅还在,就能熬到最后。很多人输,不是输在材料不好,是输在掀了锅。汤洒了,什么都没了。 不放弃辩是不放弃一页一页地看案卷,不放
你敢相信吗?今天这一条,可能比之前任何一条都离你更近——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之前我们讲了犯罪,讲了留置,讲了大数据。但很多人心里想的是:我又没犯罪,这些跟我有什么关系?这一条就是专门回答你的:犯罪离你可能很远,但违法,就在你每天的工作里。 我懂你的心态。很多公职人员一听说监委调查,第一反应是“我又没贪没占,我怕什么”。但第二十六条告诉你:监委查的,不光是犯罪,更是职务违法——而且这四种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