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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实现监督执纪形态四转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不起诉 :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不起诉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经辩护,检察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作不起诉处理 :经辩护,作缓刑处理 :经辩护,公安侦查阶段作取保候审,案件作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33:“安全检查走过场”,可能让公职人员背上“重大责任事故罪”

听我说,“安全不是‘运气’,是‘责任’——一次侥幸,可能就是一场灾难;而一场灾难,可能就是一场牢狱。” 很多人觉得,安全生产事故是“企业的事”,是“一线工人的事”,跟坐在办公室里的公职人员关系不大。但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告诉我们:只要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无论是监管失职、审批放水,还是强令冒险作业,都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被告人。 是“别人的事故,我的责任”。 你可

致职务案件的当事人:人生最大的体面,是输得起

人这一生,最难的不是选择,而是选择之后,能不能扛得住。 有些人,看着别人“风光”,也想走上来钱快的那条路。他们只见人前显贵,不见人后受罪;只见灯红酒绿,不见铁窗冷月。 可当风暴真的来了,他们慌了。哭哭啼啼,怨天尤人,怪组织、怪运气、怪身边的人不够“义气”。 最让人意难平的,不是犯了错,而是犯了错之后,连认的勇气都没有。 你以为你可以选择走上贪腐之路,但你没问过自己——如果有一天,代价来了,你受不受

你的举报信,为什么总是石沉大海?或许缺了这三味“药引”

  你握着那封举报信,像握着一块烧红的炭。 你反复修改,字斟句酌,把它交到邮寄员的手上,或者点击那个红色的‘发送’按钮。 然后,是漫长的、无声的等待。 你开始怀疑:它是不是掉进了某个缝隙?是不是被风吹走了?是不是,根本就没有人在看? 那种感觉,像是对着深渊呐喊,却只听到了自己的回音。 其实,很多时候,让举报石沉大海的,不是深渊太深,而是我们的声音,没有找到正确的频率。 作为一名经常与证据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3条:派驻VS地方,谁更有权查你?搞不清这个,维权第一步就输了!

  大家好,我是专攻职务犯罪的辩护律师钱小琴。 很多朋友一听到“监委调查”就腿软,觉得天塌了。但你知不知道,监委内部是谁在查你,其实有严格的“地盘”划分?这个“地盘”划分,往往就是你维权的第一个战场! 今天,我们就用一分钟,撕开新《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面纱”,让你明白:面对调查,你的“底牌”在哪里,你的“生机”又在哪里。 请记住:权力的边界,就是自由的防线。 法律给监委授权的每

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2条深度解读:派驻监察组是“常驻的眼”还是“延伸的手”?

很多国企老总、高校院长、街道干部咨询律师,往往疑惑:“我们单位最近来了个派驻组,坐我隔壁办公室,我感觉有时连喝水都被盯着,这正常吗?” 正常,而且合法。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二条,就是把监委的“哨兵”安插到你身边的法定依据。 这种“被盯着”的感觉,我太理解了。以前大家觉得,纪委监委在大楼里,离自己很远;现在派驻机构就在你单位里,跟你一个食堂吃饭,一个楼里办公。那种无处不在的审视感,确实让人不寒而栗

检法阶段,家属怎么做才能既不招人烦,又能推进事情?

很多家属都有这样一个切身的感受: 人在监委的时候,虽然紧张,但好歹还有个对接的人,能问问身体怎么样、能不能送衣服。 可一旦案子移送检察院、到了法院,突然发现——没人理你了。你去检察院问,人家说“找办案检察官”;你去找检察官,人家说“案件正在办理,不方便透露”;你想多说两句,人家直接一句“有事让律师来谈”把你堵回去。 这时候很多家属就慌了:是不是我们家的事没人管了?是不是被抛弃了?是不是只能听天由命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29:20个罪名划定公权力财产监管红线

听我说,不是只有“伸手拿钱”才叫犯罪,钱的来路、去向、用途,哪一环出了问题,你都可能进去。 很多人对职务犯罪的理解,还停留在“贪污受贿”这四个字上。但第二十九条告诉你:监察法对“钱”的监管,是全链条的。你赚的钱、花的钱、藏的钱、分的钱,只要跟公权力沾边,每一笔都可能被查。 公职人员最大的侥幸心理是什么?是“我又没贪没收,怕什么”。 但你有没有想过—— 把公款借给朋友周转,算不算? 退休后帮人“打招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28:监委凭什么查你?看懂这一条,才知道什么叫“精准打击”

听我说,监察法给你的不是束缚,而是一张‘避雷图’——告诉你哪里绝对不能踩。” 很多人觉得监察机关神神秘秘,查谁不查谁全凭领导“心情”。但这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直接把答案拍在桌面上:监察机关查的职务犯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看懂这一条,你就知道什么叫做“红线”,这不是虚的,是一条条刻进法律里的。 你可能会想:“我兢兢业业干工作,又不贪污不受贿,监委跟我有什么关系?” 但你有没有想过——滥用职权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异地用兵、抽调精兵——“统一调用”对你意味着什么?

听我说,很多当事人一进留置室,发现审讯人员换了一拔又一拔,心里就发慌:‘是不是我的案子升级了?是不是来的人更厉害了?’ 别慌,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告诉你:人员可以换,但程序不能乱。每一次换人背后的‘书面决定’,才是你真正要盯住的东西。 来找我的当事人中描述这样一种不安:一开始是本地监委的人谈话,谈着谈着,突然换成了陌生的面孔,口音都不一样,问的问题也更刁钻。那种感觉就像自己的案子被“移交”给了

留置阶段,家属怎么做才是真正的“帮忙不添乱”?

家里突然有人被带走了,留置了。那一刻,绝大多数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懵,然后慌,然后拼命想找人、找关系、打听消息。 “能不能见一面?” “能不能带句话?” “能不能托人问问到底什么情况?” 我今天告诉你:能沟通,但如果你不懂怎么沟通,不如不沟通。因为在这个阶段,一次错误的沟通,可能比什么都不做,后果要严重得多。 很多人把监委想象成“黑屋子”,把人带走就失联了。其实恰恰相反,在留置阶段,办案人员某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