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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实现监督执纪形态四转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不起诉 :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不起诉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经辩护,检察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作不起诉处理 :经辩护,作缓刑处理 :经辩护,公安侦查阶段作取保候审,案件作

那些年我们误解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今天一次性给你讲透

有当事人咨询我,都说:受贿=收钱+办事,那我收钱的时候留个心眼,只要不承诺、不办事,将来万一被查,大不了退钱,最多算个违纪,总够不上犯罪吧? 我问:这个论调都有谁在说? 当事人说,要送钱的人,有人说:“放心,钱你拿着,只要你没给我办事,就不算受贿!”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收钱不办事就没事”的想法,其实是刑法条文给外行人设下的语言陷阱。 我们用干货来粉碎这个误解: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写在法律里的“人权宣言”,给公职人员的五重保护

有人说,进了监察机关的门,你就只剩下“认罪”的义务,没有“权利”可言。但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正用一句话对抗这个偏见: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九个字,写在程序的最前面,就是给所有监察对象的一颗“法治定心丸”。 很多当事人回忆被调查的经历,最让他们崩溃的有压力本身,更是那种“失重感”——那种“我为鱼肉、人为刀俎”的无助,比证据本身更能摧毁一个人的意志。 你可能会担心:我的身体受不了了怎么办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看懂这五个“必须开会”的节点,自保才有方向

但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恰恰是要在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上,给监察对象种下一棵“救命稻草”。它不是给你免罪的承诺,而是给办案程序戴上的“紧箍咒”。 很多当事人,心里多少都有那么一点委屈:“律师,这会不会是某个领导对我有意见,想整我?”“是不是办案人员为了完成指标,非要往我头上扣帽子?” 我能理解这种恐惧。在过去,很多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最怕的就是“一个人说了算”。那种面对“一言堂”决定的无力感,往往

监委办案人员最怕什么?不是你不开口,而是你开口说了假话,他还信了

态度好是加分项,但事实才是基础。多认的不义之财,不会变成“态度好”的勋章,只会变成判决书上的数字。 办案人员追求的“稳定供述”,如果建立在错误基础上,那就是定时炸弹。你稳了,错案也稳了。 越早纠正,成本越低;等到移送审查起诉,再想翻供,难度呈指数级上升。 无论对方怎么问、怎么诱导,只承认确实存在、记忆清晰的事实。不确定的、记不清的、感觉“好像有”的,一律说“需要回忆”或“记不清”。宁可被质疑“态度

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5:别只盯着”拿了多少钱”!办案人员真正在查的,是你亲人”为什么能拿到”

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是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这条法条不长,却藏着整个反腐败斗争的顶层逻辑。如果你只把它当成口号,你就看不懂办案人员在想什么,更看不懂你亲人的案子会走向哪里。 我知道,你现在满脑子就一个问题:我老公这事,到底有多严重?会不会被重判?还能不能出来? 你盯着的是\"他拿了多少钱\",但你不知道,办案人员盯着的是另一件事:他为什么能拿到这些钱?是制度有漏洞,还是他个人变坏了?这个问题,直接

公安一个月,监委大半年:不同系统办案,差别到底有多大?

在管辖分工上,一般来讲,非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比如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由公安来查办,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比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则由监委查办。 那这二者之间有模糊地带吗? 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后半段说: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这里面的门道在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不敢说、不会说、说错话:和监委沟通的”三大坑”,踩一个里面的人就多遭一份罪

很多人问我:钱律师,监委找我谈话,我该说什么?我能不能问他们问题?我态度好一点,是不是能帮到里面的人? 你接到监委电话的那一刻,心跳加速、手心冒汗,脑子里全是\"我该怎么说\"\"说错了怎么办\"。结果一开口,要么慌不择言、要么一味配合只求有个好态度。最怕的是哪种?是自己脑补了一堆剧情,然后按照脑补的剧本去沟通。 比如监委问你情况,你觉得是\"套我话\";监委说\"不配合有风险\",你觉得是\"吓唬我\";监委让你退

新监察法实施条例深度解读:同一个金额,为何判刑差别这么大?

我知道你在想什么。人被带走了,你满脑子都是\"完了\"\"这下完了\"。你觉得监委就是来查人的、来办人的,办案人员就是冷冰冰的、不讲情面的。 你怕。怕他们\"硬来\",怕亲人\"扛不住\",怕最后\"人财两空\"。 但你有没有想过,如果监委的目标真的只是\"把人送进去\",那为什么要写进\"治病救人\"这四个字?为什么要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因为你亲人的案子,不只是一纸判决,更是一道政治题、一道社会题

职务犯罪律师钱小琴提醒:监委谈话切忌急着自证清白,3 个方法教你稳妥应对

对面的人轻描淡写地问了一句,你脑子里“嗡”的一声,然后嘴巴开始不受控制地往外蹦词: “不是的,你听我说,这个事是这样的,我当时不在场,我真的没拿,我是清白的……” 你越说越快,越说越多,恨不得把心掏出来给他看。 可你发现,对面的人眼神越来越冷,表情越来越淡。 你不明白:我这么配合,这么坦诚,把什么都说了,为什么他好像更不相信我了? 因为你掉进了一个陷阱——自证清白的陷阱。 因为当你开始拼命证明自己

别等被留置才明白!监委早就通过这5种方式给过你机会

“真正的风险,从来不在留置室里,而在你习以为常的‘日常’里。” 大家好,我是钱小琴钱律师。今天我们要拆解的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讲的是监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如果你以为纪委监委只有“双开”和“留置”两把刀,那就错了——真正厉害的,是那些悄无声息、无处不在的“日常”。座谈、走访、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这些你躲不掉的工作场景,其实都是监委在给你“画像”。 你不知道哪一次普通的谈话,会成为组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