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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不起诉 :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不起诉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经辩护,检察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作不起诉处理 :经辩护,作缓刑处理 :经辩护,公安侦查阶段作取保候审,案件作缓刑处理 :经辩护,先作取保候审,后作不起诉处理

⚠️“难道是我记错了?”——一句自我怀疑,竟成了错案的开始?

一桩错案的种子,往往不是在证据里发芽,而是在对话的缝隙中生根。今天,我想带你回到那个全软包的房间,看一滴记忆的水珠,如何折射出截然不同的天空。 请注意:记忆,是在压力下最先变形的容器。一般我们都以为真相坚如磐石,却不知在特定的气压下,连最确信的回忆也会流动、会重塑。司法实践中的错案很少源于纯粹的恶意,更多是一套精密却危险的“对话力学”在悄然运作——调查者的焦虑,与被调查者的恐惧,在密闭空间里形成了

“非分管”副市长收10万帮入学,是人情还是受贿?

深夜,某市教育局长乙接到本市副市长甲的电话——一个关于“朋友孩子入学”的请托。不久后,甲账户上悄无声息地多了10万元。案发时,甲却坚称:“我不分管教育,这钱顶多是牵线搭桥的人情费!” 这真是人情往来,还是精心设计的权钱交易?当一个官员的权力触角伸向非分管领域时,法律究竟该如何定义那条看不见的红线? 辩方抛出关键论点:“副市长根本不分管教育,即无直接职权,属《刑法》第388条的斡旋受贿——须证明‘为

⚠️“只是帮个忙?”小心人情变牢饭!一个电话让我差点进去…

深夜十一点,手机震动。“李董事长”来电——市投资开发公司一把手,我手中上亿政府工程的发包方。他轻描淡写:“有个小事,土石方工程能不能给我表弟做?” 挂掉电话,我在书房抽了半包烟。表面是“人情”,实则暗藏权力胁迫。招标他点头、进度款他签字、验收他一票否决……所谓平等合同,在权力面前薄如蝉翼。 法律的关键分水岭在于:对方用的是个人情分,还是隐形权力? 请对比两个场景: 场景一:退休老局长说:“我侄子想

当家人被留置,你不仅是家属,更是“第一辩护人”

“当留置的闸门落下,被留下的,不只是他,还有整个家的希望。这一刻,你不仅是家属,更是他走出困局的‘第一辩护人’。” 我们懂你现在正经历什么: 内心的天塌了:消息如晴天霹雳,恐惧、无助、六神无主。 信息的黑洞:不知道他怎么样了,该问谁,能做什么,仿佛被隔绝在世界的两端,好似牛郎织女。 外界的压力:亲戚朋友的“关心”,旁人的指指点点,每一句都像针扎在心上。 你是不是觉得,除了等待,什么都做不了? 守住

新《监察法》第30条:用科学钥匙打开真相之门

在笔迹真伪、财务迷局、电子证据等专业领域面前,监察机关并非孤军奋战。《监察法》第三十条赋予他们一把“科学钥匙”——通过鉴定程序,引入专业力量,确保每一个结论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检验。 1. 启动严谨 鉴定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出具正式委托文书,杜绝随意启动。 2. 鉴定人够格 被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可以是刑事技术专家,也可以是其他领域的权威人士。 3. 范围广泛 “专

“合法高息”背后的权力寻租:一笔让行长都眼红的“投资”是怎么翻车的?

听我说,如果你公司有个项目正卡在某位领导手里审批,他突然说要“借钱”给你,月息2%——你会借还是不借? 不借吧,怕项目黄了;借吧,一年利息24%,比银行高六倍还不止。这到底是帮忙,还是变相要钱? 某市国土局一位副局长郑某,管着土地用途变更。开发商刘总的项目就卡在这一步——商业地想改成住宅地,拖一天亏好几万。 就在刘总急得团团转时,郑局长在饭局后“随口”提了一句:“听说你缺钱?我手头有点闲钱,500

新监察法第67条:回避制度——程序正义的防火墙

回避,远非简单的“避嫌”,它是程序正义的基石。新《监察法》第六十七条,正是用“回避制度”,在法律制度上为监察权砌起一道防止偏私的“防火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调查都始于纯粹,归于公正。 试想,如果调查我们案件的监察官,恰好是被举报人的亲属,你会相信过程公正吗?如果之前为案件作证的人,转身又来主导调查,他的结论还能客观吗?这些并非假设——人情社会的潜在干扰、利益关联导致的立场倾斜,正是侵蚀调查公信力的

一张“完美”借条,如何成为受贿铁证?——100万元“借款”背后的五重破绽

脱敏改编案例,仅作普法用途,不关联任何具体个人或真实案件。 在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的今天,一些职务犯罪行为正试图披上“民事合法”的外衣。其中,“以借为名”收受财物,已成为隐蔽性极强的新型受贿手段。一张写明金额、利息、期限的借条,配合银行转账记录,看似天衣无缝,实则可能暗藏权钱交易的致命破绽。 本文通过一起典型脱敏案例,揭示司法机关如何穿透“合法借贷”表象,精准识别“假借真贿”的本质。 某市规划局局长

分期送豪车?受贿金额怎么算?最高检一锤定音!

某镇副镇长启某,手握拆迁项目的关键权力。拆迁公司老板苏总,成了他的“得力伙伴”。为了“感谢关照”,苏总大手笔送上了一份厚礼:一辆崭新奥迪Q7,市场价98.86万元。但这份礼,送得有点特别——车是苏总刚刚贷款买来的。苏总拍着胸脯对启镇长说:“车您放心开,所有贷款我来还,跟您没关系!”启镇长欣然笑纳,他认为自己拿到了一辆“完整”的车。悬念就此埋下:这辆背着几十万银行贷款的车,真的能算被“完全”收受了吗

酒桌上一句‘送你15%股份’,千万干股没签字、没分红,算不算受贿?

酒过三巡,老板拍着胸脯对官员说:“公司15%的股份,归您了!”官员笑而不语。没有合同,没有登记,甚至没有第三人在场。那么问题来了:这句酒桌上的承诺,能让这位官员背上“干股受贿”的罪名吗?如果一年后老板反悔说是“当时就是开个玩笑”,法律又该如何认定? 注:本文案例为脱敏改编,仅作普法用途,不关联任何具体个人或真实案件。 某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周某,手握项目审批权。工程老板赵某为承揽工程,在私人宴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