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高院白皮书杨某案看贿赂犯罪+洗钱罪,别当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从北京高院白皮书杨某案看贿赂犯罪+洗钱罪,别当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从北京高院白皮书杨某案看贿赂犯罪+洗钱罪,别当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听我说,我是专注纪检监察,专注留置,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的钱律师。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做出修改,将“明知”删去,由此首次将上游七类犯罪行为人的“自洗钱”行为纳入刑罚范围,这上游七类中有一类是职务案件中的贪污贿赂犯罪。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有贪污贿赂行为,若通过转移、转换、隐匿等方式“清洗”赃款,同时会‌构成洗钱罪,二罪并罚‌。

案例引入:老杨的“隐蔽”操作与法律的“意外”变化

在我们北京高院白皮书公布的案例中有这样一个贿赂犯罪+自洗钱的案子:

当事人老杨,国家工作人员,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公职身份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费用。他害怕,害怕这些钱在他名下留下痕迹。于是,2021年3月至6月间,他让他控制的某养发馆员工小房提供名下的工商银行卡,用来接收了钱款。随后老杨拿着卡,10万块,ATM机,分几次直接取出来,花了。他以为,这是一种隐蔽的方式。

可他没有想到,2021年3月,刑法改了两个字的——把“明知”删了。

就这两个字,把他原本可能只判受贿罪的案子,变成了受贿罪+洗钱罪两个罪。

法律解读:“自洗钱”入罪的前后对比

在2021年3月之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只罚“帮助别人洗钱的人”。

这自己收的钱,自己转、自己花,法律不管。这叫“事后行为不可罚”。但修正案之后,“自洗钱”入罪了。

也就是说——受贿之后,如果实施了“转移、转换、隐匿”赃款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构成了洗钱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杨某案里,判决认定:“指使他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贿赂款”——这是转移;“自行取现用于消费”——这是转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洗钱方式。

争议焦点:借别人的卡收钱,到底算不算洗钱?

这是一个至今仍有争议的问题。

同样是“借别人账户收钱”,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不叫洗钱,这叫“上游犯罪的一部分”,不能重复评价。

同一个动作,两种观点。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用三句话,帮你把这个问题拆清楚。

第一句:“分水岭”在哪里?

分水岭是你是“收钱过程中”用别人的账户,还是“收钱之后”再转移。

如果你收钱的时候,就直接让人把钱打到你控制的别人账户里—这叫“收钱行为的一部分”。

但如果你钱已经到手了,再转一下,换个账户——这就叫“事后转移”,构成洗钱。

听起来有点道理,对吧?但问题是——这种区分,忽略了一个核心:钱到底有没有被“洗白”?

第二句:洗钱的核心是什么?

洗钱罪,保护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什么意思?

你通过金融系统把钱倒来倒去,让它看起来像合法收入——

这叫洗钱。

但如果你只是借个账户收钱,钱的性质根本没变,查起来一样查得到,资金链条也没断——这本质上,是“掩饰”,不是“洗白”。

第三句:数据不会说谎,但数据也在“打架”

我们看几个数字:2022年1-9月,最高检披露全国起诉洗钱罪1462人,同比上升142.5%。2024年上半年,起诉1391人,同比上升28.4%。

这看起来,打击力度在加大。

但再看北京的数据: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显示2021年以来三年,北京法院一共审结洗钱案40件,其中“自洗钱”只有8件。

结论是——“总体偏低,与庞大的上游犯罪数量形成明显反差”。

这就矛盾了。

如果自洗钱的入罪门槛真的很宽,为什么案件量这么少?

如果门槛不宽,为什么起诉人数又在飙升?

律师观点:统一标准,明确界限

答案可能是四个字:选择性司法。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伤害着法律被正确地适用。

我们律师希望的不是放宽打击力度。而是统一标准,明确界限,让每一个人都知道红线在哪里。**

借卡收款,到底算不算洗钱?司法的答案还不统一。

但有一点是统一的:如果你不确定,先停下来,咨询专业律师。

我是钱小琴钱律师,专注纪检监察,专注留置,专注职务犯罪辩护。关注我,厘清认知边界,提升法律见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