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第20条:谈话与讯问,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被监委叫去,到底是说明情况,还是摊上大事了?” 这是许多公职人员接到通知时的第一反应。而判断局势的关键,就藏在新《监察法》第20条中——它清晰划定了“谈话”与“讯问”的法律边界。 - 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 - 目的:要求你“**作出陈述**”,说明相关情况; - 注意:若拒绝配合口头谈话,监察机关将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再次拒绝,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职务犯罪 江建律师 16小时前 13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