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第20条:谈话与讯问,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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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察法第20条:谈话与讯问,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被监委叫去,到底是说明情况,还是摊上大事了?”
这是许多公职人员接到通知时的第一反应。而判断局势的关键,就藏在新《监察法》第20条中——它清晰划定了“谈话”与“讯问”的法律边界。
一、“谈话”:针对职务违法,尚未构成犯罪
适用对象与程序
- 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
- 目的:要求你“**作出陈述**”,说明相关情况;
- 注意:若拒绝配合口头谈话,监察机关将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再次拒绝,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讯问”:针对职务犯罪,已进入刑事调查
适用对象与硬核程序
- 对象: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 性质:属于刑事调查中的“**讯问**”,旨在获取犯罪“**供述**”;
- 法定程序包括: - 在**留置场所**进行; - 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 **首次讯问必须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如实供述可从宽”; -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保障程序公正,也固定关键证据。
关键区别:陈述 vs 供述
✅ **谈话 = 针对“错误”的说明会 → 重点是“陈述”**
✅ **讯问 = 针对“犯罪”的调查局 → 重点是“供述”**
二者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程序要求和后果上截然不同。
制度背后的法治精神
新监察法第20条不仅是一个技术性区分,更体现了国家监察体系的**精准化与法治化**: - 对违纪者,给予澄清说明的机会; - 对犯罪者,依法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它既是悬在公职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一套清晰、规范的权利保障机制。
知法,方能守底线;懂法,才能善其身。
我是杭州留置律师 钱小琴,专注监察案件十余年。关注我,用法律思维应对风险,关键时刻不踩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