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第21条:强制到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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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察法》第21条:强制到案制度!
你敢相信吗?监委同志的一声“请您跟我们走一趟!”——这句话在法律上有了新说法。新《监察法》第21条从无到有,新增了强制到案制度,专治各种电话不接、人找不到的“装睡”和“躲猫猫”行为。
过去:请不动、带不走?
想象这样一个场景:某局王科长涉嫌严重违纪,监察机关打电话通知他来谈话。他心想:“我找个借口出差,躲几天风头就过去了。”甚至办案人员上门时,他也闭门不见,以为对方拿他没办法。
在过去,办案人员确实可能陷入“请不动、带不走”的尴尬局面,眼睁睁看着调查受阻。
现在:强制到案,破解困局
新《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把破解困局的“尚方宝剑”,让“请不动”成为历史。这把利剑怎么用?我们用大白话讲清楚:
一、谁会被“强制到案”?
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但尚未被留置的被调查人。简单说:问题可能比较严重,但还没到直接留置(“抓起来”)的程度。
二、什么情况下会启动?
核心就两个字:“不来”。
如果被调查人拒接电话、回避传唤、闭门不见,监察机关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依法签发《强制到案决定书》,并会同公安机关民警上门执行,将其带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三、最关键的保障:时间限制!
一次强制到案,最长不超过12小时!
而且法律明确禁止“连续强制”——今天12小时,明天再来12小时?不行!
这是为了防止变相拘禁,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双刃之剑:既赋权,也限权
- 一刃指向违法者:打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的侥幸心理,强化监察权威;
- 一刃约束执法者:通过审批程序+时间上限,为公权力划清边界,体现“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现代法治精神。
它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法律的邀请,可以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关于钱小琴律师
我是钱小琴,杭州执业刑事辩护律师,专注职务犯罪与监察调查应对15年。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