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冤的受贿:你什么都还没做,只是收钱后点了下头
- 职务犯罪
- 202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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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冤的受贿:你什么都还没做,只是收钱后点了下头
听我说,某局的周科长,老同学找他帮忙,塞了个五万的红包。这个科长说:“这事儿不归我管,但我可以帮你问问李局长。”于是收下红包,口头答应“我去说说看”。
大家来看一看,贪腐新规会如何来看待分析这件事的呢?新规划出了以下三个重点:
重点一:什么叫“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说白了,就是你自己办不成这事,但你的身份、级别、人脉能让别人帮你办成。比如前面的科长去找李局长办事——这就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
重点二:最要命的——“承诺即入罪”
法律规定:只要收受财物 + 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构成受贿。
什么叫“承诺”?
这个不需要写保证书,更不需要签合同。明知对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还收了钱——法律直接推定“视为承诺”。
换句话说:收钱的那一刻,哪怕嘴上什么都没说,法律也默认人已经答应了。
重点三:具体“有没有转达”,不影响定罪!
你是不是以为收了钱但没去找那个领导,就没事?二高新规的第十三条最后一句话写得明明白白: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收钱 + 答应帮忙(包括默示答应)= 犯罪既遂。
至于你后来有没有去打招呼、事情办没办成、钱退没退——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另外补充一个关键点: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请托人找来办的是合规合法的事(比如正常审批流程),那一般不构成此罪。同时司法实践中“不正当利益”范围很广的,包括违反法律政策、违背行业规范、或者谋取竞争优势等。这个很容易踩线。
有人来问,如果我就是碍于情面,随口答应“我帮你问问”,最后连电话都没打一个,这怎么算呢?
咱们法律不看这“内心戏”,只看“行为”。它看的具体行为是收了钱,点了头,那条线就已经跨过去了。至于后来有没有真的打电话、事情办没办成——那是量刑的事,不是定罪的事。
记住一句话:有人给送钱,不管说的是“我试试”还是“我问问”,只要你知道他想让你帮忙“打招呼”,这个钱就是烫手钱。有些“随口答应”,代价是我们的自由。转发给你身边那个“爱帮忙”的同事,有些提醒,比酒桌上那句“包在我身上”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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