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元贿赂案反转:为何定不了罪?
- 职务犯罪
- 2026-01-13
- 6热度
- 0评论

三万元贿赂案反转:为何定不了罪?
案情回顾:两笔“收礼”引发的焦虑
某局张局长因被下属小李多次举报而寝食难安。经查,他有两笔收受财物行为:一是帮助A公司获得物业合同后,收受经理于某2.5万元;二是在与下属小王吃饭时,收受其赠送的价值0.7万元手机一部。小王未提出具体请托,仅表示“想搞好上下级关系”。
AI与朋友的说法:累计超3万即构罪?
张局长咨询AI和身边朋友,得到一致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两笔合计3.2万元,已超过3万元的入罪门槛。
律师的专业解读:两类行为不能简单相加
然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指出:AI和朋友的理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第一类:具体请托型受贿(权钱交易)
于某送2.5万元,目的是换取张局长为其公司谋取物业合同——这是典型的“具体请托型受贿”。但根据司法解释,此类情形需达到3万元才构成犯罪。2.5万元单独不达标。
第二类:感情投资型受贿(无具体请托)
小王作为下属,赠送0.7万元手机,无具体请托事项,仅出于维系关系。此类属于“感情投资型”收受。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形需累计达3万元以上且存在“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风险,才可能入罪。单笔0.7万元远未达标。
关键区分:不同犯罪构成不能混同累计
两笔财物分属两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类型,各自均未达到各自对应的入罪数额标准。因此,不能机械相加。正如律师所言:“受贿罪不是数学题。”法治的精密,在于区分行为性质,而非简单叠加数字。
脱敏改编案例,仅作普法,不关联具体个人案件~
我是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专注留置纪检监察职务犯罪。
关注我,关键时刻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