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新时代:不碰钱、不拿房,如何“远程控制”完成犯罪?
- 职务犯罪
-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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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新时代:不碰钱、不拿房,如何“远程控制”完成犯罪?
第一重悬疑:这算收了吗?
表面看,房产证上写的是李老板的建筑公司,与张主任毫无关系。张主任似乎成功规避了风险。但真相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代持”协议已然达成。李老板心领神会,立刻照办。这,就是法律认定的 “达成代持合意” 。它不合法,却在行受贿双方间,建立了比许多合法合同更稳固的“攻守同盟”。
第二重悬疑:他如何控制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房子买了,张主任的操控才真正开始。他指示李某:“把房子租出去。”租金,自然是要流入他的口袋。在这里,张主任完成了最关键的一步:通过控制行贿人,实现对贿赂财物的排他性间接控制。 他不需要碰房产证,他只需要“控制”李老板。如何判断这种控制力?看两点:一是李老板已获得的巨大工程利益,远超过这套房子的价值;二是李老板未来的生意,依然捏在张主任手中。李老板敢不听话吗?不敢。此时的张主任,就像握有遥控器的隐身房东。
第三重悬疑:东西没了,罪还成立吗?
贿赂物都没了,受贿罪还能算“既遂”吗?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2011年,李老板资金链断裂,竟擅自将这套“代持”的房产以580万低价变卖,且对张主任隐瞒。关于租金,李老板一直对张主任撒谎称没有找到租户所以没有租金。所以一直到案发,张主任连一分钱租金都没见到。那么问题来了:贿赂物都没了,受贿罪还能算“既遂”吗?
回答这个问题,核心在于贿赂财物是否已经完成 “特定化” 。这套房从他们合意的那刻起,就从李老板公司的普通资产中剥离出来,被打上了“为张主任代持”的隐形标签。它的法律性质已经改变,成为一笔独立的、受张主任意志支配的“信托财产”。张主任建立控制,是在购买完成、代持关系确立之时,犯罪就已经既遂。之后李老板是出租、自用还是变卖,只是对这笔已由张主任(间接)控制的财产的具体处置。李老板的擅自变卖,更像一个保管人侵吞了寄存物,这属于他们内部的黑吃黑,并不影响张主任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所以,张主任这如意算盘算是彻底打错了。他以为让财物“漂泊”在外就能金蝉脱壳,殊不知,从他以权力为筹码,与行贿人达成那心照不宣的“寄存协议”时起,法律的锁链就已开始滑动。这套从未踏入的豪宅,成为这罪责的铜墙铁壁。
屏幕前的你觉得张主任担这罪责冤不冤?评价区可以留下你的观点。这生活的逻辑与法律的逻辑有时是不一样的,法律的逻辑里容不下这“远程控制”与“间接占有”。
我是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专注留置纪检监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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