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欺骗、威胁获取的供述是否有效?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为您解析关键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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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欺骗、威胁获取的供述是否有效?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为您解析关键法律边界
在杭州留置案件办理过程中,“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当事人及家属咨询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作为专注留置案件辩护的资深律师,钱小琴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您系统梳理这一关键法律问题,明晰权利边界与辩护方向。
一、法律明确界定:三类非法供述依法应当排除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及监察法规对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有清晰规定,核心原则为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或处置的依据”,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明确:
1. 法律条文的直接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同样要求:“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2. 非法供述的具体认定标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针对留置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进一步细化了非法供述的排除情形:
- 威胁类非法供述: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通过 “冻结近亲属账户”“影响子女升学就业” 等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方式,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违背真实意愿作出的供述;
- 引诱类非法供述: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减轻处罚” 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许诺进行引诱,或虚构 “同案人已认罪” 等事实诱导被调查人供述;
- 欺骗类非法供述:编造虚假证据(如伪造转账记录、伪造证人证言)、虚构法律后果(如谎称 “不供述就从重判处”),导致被调查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的供述。
3. 司法解读对程序正义的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非法言词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非法证据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防线。”
这意味着,即便供述内容与客观事实部分相符,只要收集过程存在 “威胁、引诱、欺骗” 等非法情形,且达到 “足以使被调查人违背意愿” 的程度,就必须依法排除,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二、实务认定难点:专业辩护是突破非法供述的核心抓手
法律规定虽清晰,但在留置案件实务中,“合法审讯策略” 与 “非法取证行为” 的边界常存在模糊地带,给非法供述的认定带来挑战,具体难点及应对思路如下:
1. 实务中常见的认定争议点
留置案件的讯问过程具有封闭性,部分情形下难以直接区分合法与非法:
- 合法的 “法律风险告知”(如 “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理”)与非法的 “威胁”(如 “不认罪就抓家属”)仅一线之隔;
- 合理的 “审讯技巧”(如指出 “证据链已形成”)与非法的 “欺骗”(如伪造 “同案人认罪笔录”)容易混淆;
- 正常的 “讯问时间安排” 与非法的 “疲劳审讯”(如连续讯问超过 12 小时且不保障休息)的界定存在争议。
2. 钱小琴律师的实务突破案例(职务犯罪留置案)
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嫌贪污被留置,期间作出认罪供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向钱小琴律师反映:“侦查人员说‘不供述就冻结我妻子的公司账户,让孩子没法出国留学’,我是被迫认罪的。”
办案机关辩称该表述属于 “常规法律风险提示”,不构成非法威胁。钱小琴律师从三方面展开辩护,最终成功推动非法供述排除:
- 证据固定: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录音中存在 “不配合就影响孩子升学” 的明确威胁表述,与 “法律风险提示” 的性质完全不同;
- 法律论证:结合《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指出该威胁已超出 “合法限度”,直接导致当事人精神强制,供述违背真实意愿;
- 辅助证据:提交当事人妻子公司的账户流水,证明侦查机关在讯问期间曾查询该账户信息,印证威胁内容具有 “现实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非法取证的认定。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排除该份供述,为后续案件的从轻处理奠定基础。
3. 关键辩护要点:固定非法取证线索
“留置案件中,非法供述的排除成功与否,核心在于‘线索的精准性’。” 钱小琴律师强调,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当事人需提供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等具体信息,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她在办理某建筑企业负责人留置案时,通过会见指导当事人回忆细节:“讯问从当天上午 9 点持续到次日凌晨 2 点,期间只给过一瓶水,没有休息”“侦查人员说‘你不承认,我们就找你公司的员工问话,让你公司倒闭’”。
结合这些线索,钱小琴律师申请调取讯问监控录像与作息记录,证实 “疲劳审讯” 的客观存在;同时比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发现当事人的供述内容与侦查人员的诱导性提问高度重合,最终认定该供述属于 “疲劳审讯 + 引诱” 形成的非法证据,成功排除包括 “重复性供述”(后续基于首次非法供述作出的供述)在内的全部相关证据,案件最终实现不起诉结果。
三、留置案件的特殊保护:钱小琴律师的专业辩护体系
留置案件因涉及监察调查程序,证据审查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差异,尤其在供述的合法性认定上,更需要结合监察法规与刑事诉讼法的双重要求制定辩护策略。钱小琴律师基于十余年留置案件辩护经验,形成了 “三阶段递进式辩护体系”:
1. 前置防御阶段:会见中明确权利边界
在留置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的核心工作是 “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被迫供述”:
- 明确告知当事人 “如实供述与被迫供述的区别”,即 “对真实事实可如实陈述,但对不存在的事实,即便面临压力也有权拒绝承认”;
- 详细讲解 “非法取证的常见情形”,如威胁、引诱、欺骗、疲劳审讯等,让当事人能识别非法取证行为;
- 指导当事人 “记录关键信息”,如讯问人员的姓名、讯问时间、是否存在不当言行等,为后续辩护留存线索。
2. 证据审查阶段:多维度排查非法情形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钱小琴律师会从 “取证主体、程序、内容” 三个维度,全面审查供述的合法性:
- 取证主体审查:核查讯问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存在 “非监察人员参与讯问” 等情形;
- 程序审查:比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核查是否存在 “笔录内容与录音不符”“关键环节未录音录像” 等程序瑕疵;
- 内容审查:分析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的关联性,若供述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可能存在 “引诱或欺骗导致的虚假供述”。
在某国企高管留置案中,钱小琴律师通过审查发现:首次讯问时,侦查人员未告知当事人 “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且后续供述内容与首次供述高度雷同,存在 “重复性供述” 的情形。结合《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 “首次供述非法,后续重复性供述也应排除” 的条款,成功推动法庭排除全部供述证据。
3. 庭审抗辩阶段:善用程序武器强化辩护效果
庭审中,针对非法供述的抗辩,钱小琴律师擅长通过 “程序对抗” 实现辩护目标:
- 申请讯问人员出庭质证,通过交叉询问暴露讯问过程中的非法情形(如 “您在讯问时是否说过‘不供述就影响其子女升学’”);
- 提交录音录像的比对报告,指出 “笔录记载时间与录像实际时间不符”“录像存在剪辑痕迹” 等问题;
- 引用类案裁判规则,如杭州地区法院此前作出的 “威胁近亲属导致供述排除” 的案例,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上述国企高管留置案庭审中,钱小琴律师申请两名讯问人员出庭,通过质证发现:讯问人员无法合理解释 “为何首次讯问未告知权利”,且承认 “曾提及‘配合调查对当事人有利’,但未明确‘有利’的法律范围”。最终法庭认定,首次讯问程序违法,后续重复性供述因 “受首次非法供述影响” 也应排除,该案因核心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成为杭州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的典型案例。
四、结语:法治框架下的权利守护,从专业辩护开始
在留置案件中,供述的合法性不仅关系案件裁判结果,更直接体现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但若缺乏专业律师的介入,当事人往往难以识别非法取证行为,更无法有效固定线索、启动排除程序。
钱小琴律师深耕杭州留置案件辩护领域多年,始终以 “精准识别非法证据,全力维护合法权益” 为执业理念。截至目前,她已成功为 30 余起留置案件的当事人实现非法供述排除,其中 12 起案件达到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的效果。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留置案件的法律困惑,或对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可联系钱小琴律师团队。我们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供 “法律分析 + 证据审查 + 辩护策略制定” 的全流程服务,在法治轨道上为您的合法权益筑起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