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第36条: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适用规则详解 办成铁案,更需办成“正”案。 当亲人被监委调查,家属最担心的往往是: 调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到了法院还作数吗?会不会白忙一场? 如果遭遇了不公甚至非法的取证,我们该怎么办?争取会有用吗? 办案人员如果程序不当,我们该如何发现?如何申诉? 这些疑虑,恰恰是新《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所要回答的核心。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口供、视听资料等,无需“二次转换”,直接获得进入刑事诉讼的“门票”。这避免了重 职务犯罪 江建律师 2025-11-09 111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