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现金没拿到也算受贿?”空头支票式分红协议,竟成官员落马关键证据!
- 职务犯罪
-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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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也是贿款?官员签下分红协议未兑现,罪责如何定?

权钱交易披上“合作”外衣,法律如何识破?
听我说,“不收现金,只拿‘干股’;不拿现钱,只签‘分红协议’。这还算受贿吗?”
某开发区主任老李的保险柜里,锁着一份特殊的“投资协议”:他为王老板的地产项目大开绿灯,作为回报,王老板承诺给予项目纯利润的20%作为“分红”。三年过去,项目要么亏损,要么盈利了却迟迟未结算。直到东窗事发,老李对着调查人员振振有词:“一分钱没进我口袋,纸上富贵,这算什么犯罪?”
这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侥幸之问,更是当下许多新型贿赂犯罪的核心迷局:当权钱交易披上“市场合作”的外衣,当贿赂金额变成一张遥遥无期的“空头支票”,法律该何去何从?这张未结算的“分红协议”,是定罪的铁证,还是脱罪的借口?
司法认定的关键:不在“到手”,而在“合意”
面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认定如同精密的外科手术,关键不在于“钱有没有到手”,而在于 “权与利的约定是否已经达成”。根据司法解释与实践,主要聚焦于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盈利落空,约定成空?
当官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白纸黑字约定了分红比例,但最终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公司根本没有盈利。这时,官员会辩称:“公司都没赚钱,我贪了什么?”
但法律逻辑截然不同:受贿罪在双方达成“用权换利”合意的那一刻,犯罪意图已经形成,犯罪行为已经着手。盈利与否,只是贿赂金额能否实现的问题。就像开枪杀人却未击中,不影响谋杀罪的成立。因此,公司未盈利,构成受贿罪未遂。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法庭会倾向于重点审查:当初合意指向的利润基数是多少?官员对公司的盈利预期是否知情?以往公司的盈利水平如何?这些证据将锁定那个“意图获取”的贿赂数额。
情形二:盈利已现,未作结算?
更常见的情形是,公司确实赚钱了,利润可观。但因为时间未到、故作避嫌或未来得及分赃,双方没有实际结算支付,罪行便被揭露。官员此时往往会主张:“钱还没分,怎能算到手?”
法律的回答依旧坚定:利润已经产生,请托人支付贿赂款的能力和条件已经具备。未能结算,完全是因为被查处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这就像已经孵出小鸡,只差最后一步取出。因此,有盈利但未结算,同样构成的是受贿罪未遂。它与第一种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将更为清晰和确定,直接指向可测算的应得红利。
何时才算“受贿既遂”?
答案简单而严厉:当贿赂款项实际结算,并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之时。 一旦完成这个动作,整个权钱交易闭环最终落地,即为既遂。
“未遂”不是安全区,而是追责起点
这张“空头支票”背后,折射出的是“未遂”绝非“安全区”,而是一种“责任追究的起点”。司法实践中大量以未遂判处,恰恰表明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态度——即便你一分未得,但只要完成了权与利的约定,就已经踏破了党纪国法的红线,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未遂,是量刑时的考量,而非出罪的通道。
企图以“未结算”、“未盈利”作为逃避惩罚的防火墙,在现代司法体系下已是徒劳。法律的审视目光,早已从“口袋”深入到“协议”,从“结果”追溯到“合意”。只要伸出了权力之手,去触碰那份不该拿的“分红协议”,命运的齿轮就已经开始向犯罪的方向转动。
我是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专注留置纪检监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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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改编案例,仅作普法,不关联具体个人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