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送豪车?受贿金额怎么算?最高检一锤定音!

分期送豪车?受贿金额怎么算?最高检一锤定音!

分期送豪车?受贿金额怎么算?最高检一锤定音!

故事第一幕:豪车与“免费”的午餐

某镇副镇长启某,手握拆迁项目的关键权力。拆迁公司老板苏总,成了他的“得力伙伴”。为了“感谢关照”,苏总大手笔送上了一份厚礼:一辆崭新奥迪Q7,市场价98.86万元。但这份礼,送得有点特别——车是苏总刚刚贷款买来的。苏总拍着胸脯对启镇长说:“车您放心开,所有贷款我来还,跟您没关系!”启镇长欣然笑纳,他认为自己拿到了一辆“完整”的车。悬念就此埋下:这辆背着几十万银行贷款的车,真的能算被“完全”收受了吗?

故事第二幕:案发时的“烂尾”贷款

好景不长。东窗事发时调查发现,这辆98万多的豪车,苏总只支付了首付15万,偿还了贷款23万余元,还剩60多万的贷款本金没还清。车的所有权证上还押着银行的抵押权。这时,法律界产生了激烈争论,出现了四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 意见一(“实付说”): 只算已经吐出去的真金白银。受贿额=首付15万+已还贷23万=约38万。没还的贷款,根本还没发生,不算。
  • 意见二(“折价说”): 车是收受了,但要扣除债务。受贿额=车价98.86万 - 未还贷款60余万=约38万。和第一种结果类似,但逻辑是“收了个有负债的资产”。
  • 意见三(“全额既遂说”): 别搞复杂,说好送的就是这辆车,那就按整车98.86万算受贿,而且已经既遂。贷款只是行贿人的履行方式问题,不影响定罪。
  • 意见四(“全额+部分未遂说”): 全额98.86万元算受贿金额,但其中的60余万元算未遂金额,这是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的观点,最符合法理与现实的判定。

故事第三幕:穿透交易的“法律之眼”

最高检为什么采纳这第四种意见?这需要像侦探一样,穿透三层迷雾:

1. 透视“主观意图”

本案行贿人苏总和受贿人启镇长,心里想的是什么交易?是一辆部分所有权,还是一辆完整的奥迪Q7?毫无疑问,是后者。苏总承诺的是“送这辆车”并负责还清所有贷款,启镇长理解并期待的也是一辆无后顾之忧的整车的长期利益。因此,以车辆全价98.86万元认定受贿数额,才符合这二人权钱交易的真实合意,这完整贯彻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不能因为付款方式分期,就割裂了贿赂标的的整体性。

2. 透视“权利状态”

案发时,这辆车的法律状态是怎样的?它上面牢牢地绑着银行的抵押权。只要贷款未清,银行就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启镇长虽然占有着、使用着车辆,但他并未取得车辆完整、纯粹的所有权。他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因为银行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重大瑕疵和不确定风险。对于那部分对应未偿还贷款的财产价值,他实质上并未完全取得控制。

3. 透视“犯罪形态”

受贿罪既遂的标准是“实际控制财物”。对于这辆按揭车,启镇长实现了对车辆实物的控制(既遂部分),但因贷款未清,他未能实现对车辆完全财产价值的控制。那60余万元对应的价值部分,因案发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最终实现,理应被评价为犯罪未遂。 这就像签了一份分期支付的全额合同,钱没付完合同就被迫终止了,已付部分构成了既遂债权,未付部分则是未实现的期待。

司法最终认定

启镇长的受贿数额,被认定为奥迪Q7的全价98.86万元。其中,对应于已付首付和已还贷款的部分(约38万元),为受贿既遂;对应于尚未偿还的60余万元贷款本金的部分,为受贿未遂。在量刑时,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宽处罚,从而实现了刑罚的精准与均衡。

我是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专注留置纪检监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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