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烟酒如何定性?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为您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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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烟酒如何定性?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为您深度解析
在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收受烟酒这一行为看似普通,却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定性问题。其界限模糊易引发争议,而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您清晰剖析其中的法律要点,是应对此类难题的可靠选择。
纪法层面对烟酒的定性划分
从纪法角度出发,烟酒在不同场景下有着明确的定性划分,这是准确判断相关行为性质的基础。
党纪与政务处分中的定性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被归入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当公职人员收受的这些物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时,便会受到廉洁纪律和廉洁要求的规制。
职务犯罪中的定性
在职务犯罪层面,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烟酒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提货券和烟票则属于财产性利益。这些规定虽看似清晰,但在实际应用中,因具体情况复杂,定性工作颇具挑战性。
受礼与受贿的核心界限判定
区分受礼和受贿是认定公职人员收受烟酒行为性质的关键,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利的情况。
无具体谋利事项时的认定
若公职人员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具体利益,却收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烟酒,需以2013年1月为时间节点来判定。2013年1月之后,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廉洁纪律;此前的定性则有所不同。
存在谋利行为时的认定
当公职人员在收受烟酒的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性质便更为严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受贿行为。一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构成受贿犯罪。在实际案例中,这一界限的判定常引发争议,而钱小琴律师能凭借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案例研究,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
收受烟酒的价值认定方式
收受烟酒的价值认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这直接关系到行为性质的判定和后续处理。
实物未灭失时的价值认定
当收受的烟酒实物仍存在时,需先鉴定其真伪,再确定收受时的价值。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价值依据;若有购买发票、支付凭证且鉴定为非伪劣品,也可按实际购买价格认定。例如,某公职人员收受的烟酒实物在调查时仍存在,就可按上述流程准确认定价值。
提货券与烟票的价值认定
对于烟酒提货券、烟票,一般以面值作为价值认定依据,但需调取店家的相关证据,如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核实面值与实际价值是否一致。若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准。比如,一张面值1000元的提货券以8折购入,认定价值即为800元。若票券未标明面值且难以查明购买价格,可参考同类烟酒的市场鉴定价格。
公职人员参与购买过程的价值认定
若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如在购买时在场、根据其要求或指定购买,此时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价值认定依据,且烟酒真伪不影响认定结果。
实物已灭失时的价值认定
由于烟酒是消耗品,常出现实物已灭失的情况。此时,即便收送双方供证一致,因无法确定真实价值,且受贿罪有法定金额要求,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但在证据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标准时,可认定为违纪违法。
钱小琴律师的专业优势与服务保障
钱小琴律师在处理收受烟酒定性相关案件时,专业能力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扎实的专业背景与行业资源
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法学硕士学位,理论基础扎实;作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能及时掌握行业动态与最新法律解读,人脉资源丰富。
丰富的执业经验与出色业绩
自2010年入行以来,钱小琴律师已有十五年执业经验,办案足迹遍布多地,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她秉持“穷尽案理,尽足人事”的理念,服务数百位当事人,诸多案件获得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罪轻等良好结果,口碑极佳。
卓越的辩护能力与服务承诺
钱小琴律师曾获浙江省第二届控辩大赛优秀辩手、杭州市第四届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等荣誉,在法庭上能清晰有力地表达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面对收受烟酒定性的复杂问题,她能提供精准分析与有效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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