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机关‘误伤’怎么办?新《监察法》第69条给你撑腰! 新监察法第六十九条,正是那把悬于监察机关头顶的“正义之尺”,它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开辟了一条明确的权利救济通道。 请你试想一下:如果你被调查,但法定的留置期限已满,却不释放,也不变更措施,你是否会感到无助?如果你的合法财产被超范围查封、冻结,甚至被办案人员挪用、私分,你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如果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因调查人员滥用职权而被不当干扰,这份损失又该由谁负责?——权力一旦失 职务犯罪 江建律师 2025-12-22 6 热度 1评论
监察权也要被‘盯紧’?新《监察法》第66条,给反腐利剑装上‘记录仪’! 新《监察法》第六十六条从制度上给出了一个答案:用“报告备案”制度,为监察权力运行装上“警报器”和“记录仪”。这不仅是一条纪律红线,更是一套严密的内部免疫系统。 监察权集中而有力,但在运行中面临两大现实风险:一是“人情干扰”,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打探、过问、说情,可能侵蚀调查的独立性;二是“私下接触”,办案人员若未经批准与调查对象或其关系人交往,极易滋生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甚至被“围猎”的隐患。这些问题 职务犯罪 江建律师 2025-12-10 25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