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44:校长、院长、所长注意了!这条告诉你:你的“管理权”就是“监察对象证”

在学校当校长是监察对象,在学校当教务处主任呢?在医院当院长是,当科室主任呢?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刀切得明明白白——不看单位性质,看你在不在“管理”的名单里。 你是不是觉得:我在公办学校教书,就是个老师,监委跟我有什么关系?或者我是医院的主治医生,不挂行政职务,总安全了吧?慢着!今天这个条文就是让我们来弄明白这件事的——判断的标准具体是看手里是否有审批权、签字权、分配权、监督权,有就可能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