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及其典型刑事案例分析

逃税罪及其典型刑事案例分析插图 所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应对社会问题的“命题作文”。凡“新作文”推出时,都意味着对社会问题给出了不同以往的解决方案。

在涉税犯罪领域,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新解释》),作为对涉税犯罪第一次全面化、系统化,体系化的解释,已给涉税法律领域带来新的重大变革。

两高在《新解释》公布的同时,发布了八起涉税犯罪典型刑事案例。

我们的观点是,深入地研究两高的典型刑事案例,对指导公众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考有着正向的作用。

本文从逃税罪及其典型刑事案例着手研究。

 

逃税

一、典型刑事案例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7万余元,年度逃避纳税税款比例高达80%至97%不等。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向被告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逃避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被告单位未按期缴纳。同年10月14日,税务机关再次向被告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在当月28日前缴纳上述款项。期满后,被告单位仍未缴纳。2022年5月6日,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该公司涉嫌逃税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首。2023年3月6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出具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承诺书,得到批准,并于当月8日缴纳了部分所逃税款。

处理结果: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补缴税款责令追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逃税罪刑法规定的分解研究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为了加深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理解,结合《新解释》的规定,我们对于逃税罪来进行分解研究:

1、逃税罪所针对的是二类主体的行为,分别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2、逃税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其次为自然人,对单位涉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或者其它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逃税罪的定罪标准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新解释》中将“数额较大”的标准从原来的一万元提高至十万元;

4、逃税罪量刑三年以上的标准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新解释》中将“数额巨大”的标准提高至五十万元;

5、逃税罪的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自由刑与财产刑并存,二个量刑档次内都有罚金这一刑产刑;

6、《新解释》明确“欺骗、隐瞒手段”包括六种手段,分别为(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7、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8、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9、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10、如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11、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12、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

13、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14、“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15、逃税罪的“冰冰条款”是指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6、“冰冰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即使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如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刑事案例的解读

该典型刑事案例,结合逃税罪的前述规定,解读如下:

1、本案是按单位犯罪处理,将单位作为被告单位,同时追究了单位直接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

2、本案逃避缴纳税款共计是127万余元,已经超过了数额巨大的50万元的标准,同时超过了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法定量刑在三年至七年;

3、税务机关在2021年9月29日对单位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隔半月之后即在同年10月14日,再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单位均未缴纳后,隔了半年左右在2022年5月6日,税务机关才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逃税犯罪线索;

4、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7日立案侦查,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即2023年3月6日,单位向税务机关出具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承诺书,仍得到税务机关批准;

5、郑某某有自首的减轻处罚情形,被告单位是一家福利性企业,并开展合规整改,同时在2023年3月8日缴纳了部分所逃税款,最后对郑某某作判一缓二的处理。

四、典型刑事案例的启发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郑某某,本身是福利性企业,企业经营受到了疫情影响。但因事件被刑事处理,企业与个人都产生了额外的罚金,郑某某个人还留下了受刑事处罚的“案底”。另外该向税务机关交的税款与罚款也一分没有少。

这种额外的经济负担与不良的刑事记录,只因涉案企业在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首次向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一直到2022年5月6日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在长达半年里,都采取了不缴纳,不处理的消极应对的方式。这是造成单位新增额外“损失”的直接原因。

结语

钱小琴律师建议:

当一家企业遇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文书时,应当采用“税务争议解决”的积极处理方式。

如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的交涉,行政复议,直到行政诉讼。

对应纳税额没有异议的,单位可以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以时间换空间。

在积极应对的视角下,不管选择哪条路走,都好过坐以待毙,损失扩大。

 

逃税罪及其典型刑事案例分析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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